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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苏州这个区域发布房票安置细则!

发布时间: 2024-02-29 20:43:09

来源: 克而瑞苏州房产测评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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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苏州的张家港、常熟、吴中、吴江、相城等多个区县明确实行房票安置。其中,吴江的房票安置细则中,提到了房票购房奖励机制:根据拿到房票后购房时间的不同,有不同额度的奖励,越早买奖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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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昆山市老城区的房票安置政策也出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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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东至(娄江河以北至东环城河、娄江河以南至司徒街下塘、需浦河)、南至沪宁铁路线、西至(娄江河以南至小澞河、娄江河以北至叶荷河)、北至北环城河,叶荷河以东、震川路以南、白马泾路以西、娄江河以北地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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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票可转让

房票采用实名制,允许整体实名转让一次,不得分割转让,转让后原有效期不变,转让时转让人须提供另有住房证明,并办理转让合同及提存公证手续。

3、房票金额一经确认不可更改,实际购房中可多退少补

对使用房票结算金额购房不足部分,房票使用人满足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使用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和还贷委托提取等业务。

4、房票使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出票之日起计算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续期的,须经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同意,续期的房票与原房票享有同等权利。房票使用人逾期未使用的视同放弃房票安置及奖励,征收(搬迁)实施单位以房票面额与房票使用人进行结算支付。

附细则:

昆山市老城区2024年度房屋征收(搬迁)

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城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方式,拓宽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被搬迁人)的多样化安置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昆政规〔2018〕1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老城区范围内新启动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适用本细则。具体为:东至(娄江河以北至东环城河、娄江河以南至司徒街下塘、需浦河)、南至沪宁铁路线、西至(娄江河以南至小澞河、娄江河以北至叶荷河)、北至北环城河,叶荷河以东、震川路以南、白马泾路以西、娄江河以北地区除外。

第三条 房票安置是指在现行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政策的基础上,由征收(搬迁)实施单位按货币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被搬迁人)发放定向房票,由被征收人(被搬迁人)自主购买商房的安置行为。

第四条 定向房票可以用于购买包括经相关部门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的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已交付使用备案的新建商品房(含配套车位、车库、储藏室)。

第五条 被征收人(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地交房后,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凭补偿安置协议、身份证明、房屋移交接收单、房票安置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向被征收人(被搬迁人)发放房票。

第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房票安置的政策指导工作,建立房票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统筹规范房票安置与结算工作。

第七条 市司法、财政、资规、税务、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保障房票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房票使用实行实名制。被征收人(被搬迁人)可以使用房票为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品房。

房票允许整体实名转让一次,不得分割转让,转让后原有效期不变,转让时转让人须提供另有住房证明,并办理转让合同及提存公证手续。

第九条 房票实行统一样式,由市住建局制定,并具体印制和分发,由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出票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房票面额为根据房屋征收(搬迁)政策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确定的补偿金额。房票出票后房票面额不得更改。

房票结算金额为房票面额与房票奖励之和。

第十一条 房票实施分阶段奖励,房票使用人完成购房网签后,给予房票实际使用金额8%的房票奖励,具体计算方法为:房票实际使用金额乘以8%。房票使用人完成办理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后,给予房票实际使用金额2%的房票奖励,具体计算方法为:房票实际使用金额乘以2%。

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又退房的,应退还已结算的奖励。

第十二条 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经市住建局房管部门备案的《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使用人凭已网签备案的《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材料,与征收(搬迁)实施单位进行结算:(一)房票结算金额(涉及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无法进行结算的相应房票奖励,待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成后,另行结算,下同)全部使用的,由征收(搬迁)实施单位按结算金额全额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房票结算金额部分使用的,由征收(搬迁)实施单位按实际使用部分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使用部分由征收(搬迁)实施单位支付给房票使用人。

房票使用人在所购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凭不动产权证、完税证明与征收(搬迁)实施单位结算相应房票奖励。

第十三条 对使用房票结算金额购房不足部分,房票使用人满足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使用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和还贷委托提取等业务。

第十四条 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符合征收(搬迁)抵免条件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五条 房票使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出票之日起计算,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续期的,须经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同意,续期的房票与原房票享有同等权利。房票使用人逾期未使用的视同放弃房票安置及奖励,征收(搬迁)实施单位以房票面额与房票使用人进行结算支付。

第十六条 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不限制购买套数、面积,房票结算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房票使用人持有一张及以上房票的,在房票的有效期内,可以叠加使用结算。

第十七条 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第十八条 房票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使用人应及时向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房票使用人严禁对房票进行抵押、质押、非法套现。恶意取得利益的,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市住建局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各区镇可参照执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 z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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