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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相关政策规定,你了解吗?

发布时间: 2019-11-05 10:19:26

来源: 沈玉潮律师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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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确权相关政策规定,你了解吗?

  近年来,各地掀起“土地确权”运动,该工作的意义有二:一是短期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可以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二是长期来看,有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土地产权制度。但是关于土地确权广大农民仍有很多不明白之处,今天浩硕律师与您讨论关于土地确权的那些事。

  一、什么是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土地确权之后,过去农村土地的“两权”将变成“三权”,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立,其中经营权可以流转和抵押贷款,给农民更多的财产权益。

  


  二、什么样的土地不能确权?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当中,下列情况下不能登记发证:(1)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因此,大家注意了,大家在购买农村厂房或是宅基地房屋时要认真考察,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不能够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拥有这样的房屋有损您的利益。

  三、土地确权后还可以继承吗?

  《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据此,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因此,土地只能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在此,浩硕律师需要强调一下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不是户主或是该户的某一个人死亡。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确权后能不能登记取决于土地的类型,如果是按户承包则不存在继承,一般有继承关系的都是“土地共有人”,当然如果“户”上人口全部去世,而子女已经分户,那么土地收益可以归子女,但是土地要被发包方收回重新发包。

  


责任编辑: z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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